(2017)辽120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柴玉栋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栋,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596号原告:柴玉栋。委托代理人:刘日成,铁岭市途安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慧哲,系辽宁国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柴玉栋与被告铁岭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原告缓交),不再收取。审 判 长 马辉民人民陪审员 刘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松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