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2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小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花,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戎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终2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小花,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号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应有春,该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大关路***号明珠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晓。原审被告:戎杰,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上诉人刘小花为与被上诉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沙开发区支行、原审被告戎杰、杭州雅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小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小花撤回上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浙019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74元,减半收取4437元,由上诉人刘小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剑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丁英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