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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树奎、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树奎,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2510号申请人:唐树奎,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申请人: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十农场。法定代表人:郑义新,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唐树奎与被申请人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名下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唐树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唐山兴达服装有限公司民名下1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汝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赛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