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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梁富强、周祖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富强,周祖礼,陈梅芳,周余河,周余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02民初7号申请人:梁富强,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周祖礼,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陈梅芳,女,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周余河,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申请人:周余林,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人梁富强诉被申请人周祖礼、陈梅芳、周余河、周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梁富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余林所有的位于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贵城11层1402号房(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告周余河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三组团风林苑1号楼1单元602号房(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查封被告周祖礼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二里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156468),上述查封价值以52万元为限。申请人梁富强自愿以其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玉州区人民西路开发区1区3幢A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梁富强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玉州区人民西路开发区1区3幢A1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二、查封被申请人周余林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青秀区中山路66号外滩新城二区贵城11层1402号房(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三、查封被申请人周余河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339号阳光新城三组团风林苑1号楼1单元602号房(所有权证号:邕房权证字第××号);四、查封被申请人周祖礼所有的座落于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二里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156468)。上述保全标的限额为52万元,查封期限为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波人民陪审员  李红人民陪审员  吴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