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龙贵与王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贵,王福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065号原告:龙贵,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622201********。被告:王福胜,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身份证号:622226********。原告龙贵与被告王福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贵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彩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