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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执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东天驰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天驰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912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天驰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竹园工业区元英路。法定代表人:吴茂娟。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石斗工业区东面第三座之一。法定代表人:刘绍贵。原告广东天驰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一法寮民二初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广东天驰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退还款项113400元及赔偿损失155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1400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天驰酒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立案后于2015年2月2日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乐霖家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依法多次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已无实际经营;于2015年10月15日依法查封机器设备一批(详见《查封财产清单》),后该财产被非法转移,本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绍贵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328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9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振祥执行员  刘德剑执行员  肖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圣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