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2财保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2017)内0102财保338号白力萌与白鹏飞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力萌,白鹏飞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财保338号申请人:白力萌,女,2013年5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定代理人:吴昊,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系申请人母亲。委托代理人:王佳琦,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红,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鹏飞,男,1980年6月17日出生,蒙古族,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申请人白力萌诉被申请人白鹏飞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白力萌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白鹏飞银行存款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险单号为PZPP201715010037000081的诉前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白鹏飞银行存款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20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