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覃耀芳、梁某1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耀芳,梁某1,梁金贤,梁某2,岑秀容,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唐徐,唐坤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济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087号原告:覃耀芳,女,194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梁某1,男,200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岑秀容(系原告梁某1的母亲),女,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梁金贤,女,199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原告:梁某2,男,200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法定代理人:岑秀容(系原告梁某2的母亲),女,住广西平南县。原告:岑秀容,女,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倩彦,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洲夏西海三路广东夏西国际橡塑城3号楼3楼东侧。负责人:任克。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天敏,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唐徐,男,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唐坤林,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端州二路黄岗街道办事处东侧明星商务酒店大楼一幢二层。负责人:张云鹏。被告:李济康,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耀芳、梁某1、梁金贤、梁某2、岑秀容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唐徐、唐坤林、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李济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覃耀芳、梁某1、梁金贤、梁某2、岑秀容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覃耀芳、梁某1、梁金贤、梁某2、岑秀容撤回对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伍翠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施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