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焦树和与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树和,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537号原告:焦树和,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高伟,李丽,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城市千泉街道大西苇村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5537405863。法定代表人:高亚利,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凡盛,山东恒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树和诉被告山东星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焦树和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树和撤回起诉。诉讼费1285元,由原告焦树和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