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家坡支行与赵欣、赵帆、王增鹏、董妍、白陆、姜婵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车辆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家坡支行,赵欣,赵帆,王增鹏,董妍,白陆,姜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9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家坡支行。被执行人:赵欣,男,汉族。被执行人:赵帆,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增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妍,女,汉族。被执行人:白陆,男,汉族。被执行人:姜婵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辛家坡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欣、赵帆、王增鹏、董妍、白陆、姜婵娟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雁塔区公证处作出的(2017)西雁证执字第xx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陆名下号牌为陕xx迷你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二.查封被执行人赵帆名下号牌为陕xx东南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三.查封被执行人王增鹏名下号牌为陕xx奥迪牌汽车的车辆档案信息。四、查封期���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