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6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艳伟与杨晓宁、牛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伟,杨晓宁,牛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779号原告:申艳伟,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杨晓宁,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牛钢军,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申艳伟诉被告杨晓宁、牛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申艳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艳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申艳伟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