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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6民初1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艳伟与杨晓宁、牛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艳伟,杨晓宁,牛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6民初1779号原告:申艳伟,男,1976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杨晓宁,男,1987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牛钢军,男,1976年8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原告申艳伟诉被告杨晓宁、牛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申艳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艳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艳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申艳伟负担。审判员  王俊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