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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宋咏霖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福,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福,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旭(曾用名:宋咏霖),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与被执行人宋咏霖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德福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