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恢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德福与宋咏霖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福,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恢23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福,男,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宋旭(曾用名:宋咏霖),男,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福与被执行人宋咏霖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王德福向本院申请,要求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兴海审判员 孙晓博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薄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