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2执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保9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郑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郑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隆瑞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保9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 林审 判 员 张 赟人民陪审员 魏明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