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傅云海、傅存伟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云海,傅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543号申请执行人:傅云海,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傅存伟(又名傅阿小),男,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云海与被执行人傅存伟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傅存伟患病在家中休养,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云海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傅存伟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人傅存伟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傅云海花木款19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申请费1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