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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世云与周忠操、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世云,周忠操,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372号原告:蒋世云,女,195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发,江苏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忠操,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被告:王辉,女,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原告蒋世云与被告周忠操、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蒋世云以双方可通过另案协调为由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世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蒋世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羊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