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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井山、李迎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山,李迎春,李玉雷,李潘,吴传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52号申请执行人:刘井山,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迎春,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现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玉雷(又名李玉磊),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潘,女,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吴传运,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井山与被执行人李迎春、李玉雷、李潘、吴传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钦锋执行员  张亚东执行员  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