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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840王永亮与戴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亮,戴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840号申请执行人:王永亮,男,1978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戴松,男,1989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亮与被执行人戴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承办人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漕湖花园社区调查,据该社区工作人员反映,被执行人戴松家中宅基房早已拆迁,安置房亦卖掉,平时也见不到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又经相关部门查询,均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戴松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6年12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戴松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到期后申请执行人并未到庭向本院举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执行中,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告知执行情况后,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华杰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代理审判员  遆志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