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巩万虎、朱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巩万虎,朱灼,朱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万虎,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刚,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习习,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灼,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悦,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2017年5月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监狱刑满释放,现住址不详。上诉人巩万虎因与被上诉人朱灼、朱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0404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巩万虎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巩万虎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一审法院以向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侦部门了解,案件正在初查阶段为由驳回起诉,但一审法院并未说明本案到底涉嫌何种法律的刑事犯罪嫌疑。一审法院仅仅是向公安机关了解到案件正在初查根本没有正式立案,案件什么性质以及了解到的相关材料没有进行质证就驳回起诉,甚至武断地认为巩万虎涉嫌犯罪,该裁定显然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法院未查明本案事实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朱灼、朱悦辩称涉案借条是巩万虎暴力逼迫其出具的,事实并非如此。巩万虎为了证明涉案借条的来源和真实性,将构成涉案借条的相关欠条、借条、收条等证据一并提供给一审法院加以佐证。综上,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在公安机关未正式立案,也未将相关材料进行质证就驳回起诉,显然不当。朱灼辩称,公安机关已经侦查了,但是没有立案通知书。朱悦未答辩。巩万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朱灼、朱悦返还巩万虎借款710188.87元,利息117150元(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6%计算至2017年1月30日,共计33个月),共计827338.87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朱灼、朱悦承担。一审法院认为:2014年3月14日,朱灼与巩万虎签订淮南市贝尔森机械有限公司合资经营合同书,巩万虎入股朱灼个人独资的淮南市贝尔森机械有限公司。巩万虎诉称朱灼和朱悦二人为了偿还朱灼个人独资开办淮南市贝尔森机械有限公司期间拖欠的第三方债务、租金、工资、材料款等,多次向巩万虎借款710188.87元,并出具收条原件。朱灼、朱悦辩称,借条是2014年7月28日,巩万虎以暴力行为逼迫其打的。经向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侦部门了解,确实收到淮南市公安局向其移送的有关案件材料,现案件正在初查阶段,巩万虎涉嫌刑事犯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巩万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3元,退还巩万虎。本院审理查明,巩万虎以朱灼、朱悦借款未还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灼、朱悦返还巩万虎借款710188.87元,利息117150元(从2014年4月30日起按年6%计算至2017年1月30日,共计33个月),共计827338.87元。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将本案移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已经接收。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妥当。针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向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了解到巩万虎与朱灼、朱悦涉案纠纷正在初查阶段,一审法院在裁定驳回起诉后,将本案移送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且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已经接收,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巩万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