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龙川县忠宏铝材门市与余小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川县忠宏铝材门市,余小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龙川县忠宏铝材门市,住所地龙川县。经营者陈道光,男,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张绥东,广东克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余小敏,男,住龙川县。龙川县忠宏铝材门市与余小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余小敏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龙川县忠宏铝材门市的货款9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余小敏外出地址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询银信部门均无发现余小敏有存款。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7年8月11日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余小敏外出地址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7)粤1622执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欣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