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卓、李凤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卓,李凤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03民初1134号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雄,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卓,男,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李凤佳,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卓、李凤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邵阳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银梅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