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执恢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洪春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洪春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恢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洪春舞,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华园路新世界石材市场H区。申请执行人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洪春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年1月11日作出的(2015)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