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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3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家翠、张存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家翠,张存安,王世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姚家翠,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存安,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王世慧,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姚家翠与张存安、王世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执行人张存安、王世慧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光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