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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尚金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992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金龙,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金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24日0时许,被告人尚金龙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由南向西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凉水河路三海子东路与凉水河路口左转弯时,与曲某驾驶的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为×××)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后曲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将被告人尚金龙查获归案。经检测,被告人尚金龙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04.6mg/100ml。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尚金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尚金龙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尚金龙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尚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尚金龙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尚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