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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继峰与赵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峰,赵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87号原告:王继峰,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星宇,女,1985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峰与被告赵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继峰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继峰。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