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继峰与赵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峰,赵星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487号原告:王继峰,男,1973年7月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赵星宇,女,1985年7月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峰与被告赵星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峰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峰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王继峰承担,剩余400元,由本院退还给王继峰。审判员 狄英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