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与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田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698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东部新城A6-2地块西西里建材市场C8001-C8006号铺面。投资人:刘德芳。被告:田勇,男,汉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与被告田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于2017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田勇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田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亿航铝合金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田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68元,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星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肖 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