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玉芬,王华东,杜金虎,刘冰,王光华,李金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齐河县齐鲁大街215号。被执行人:刘玉芬,女,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华东,男,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杜金虎,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刘冰,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光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李金良,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玉芬、王华东、杜金虎、刘冰、王光华、李金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除去法院强制执行部分,剩余部分现双方已自行交接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5民初3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