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1
案件名称
马某与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当事人
马某,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0423民初1052号原告:马某,住兰州市。被告:龚某,住景泰县。原告马某诉被告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龚某偿还借款6万��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7日,被告龚某向原告马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同年9月26日偿还本息,并出具了书面借条。到期后,被告龚某未偿还借款。龚某未作答辩。原告马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龚某书写的借条1分。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充分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7日,被告龚某向原告马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约定同年9月26日偿还,未约定期内和逾期利息,出具了书面借条。到期后,被告龚某未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债应当清偿。本案被告龚某向原告马某借人民币6万元,有书面借条予以佐证,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龚某未按约定向原告马某返还借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秉持诚信、恪守承诺,属违约行为,应当依约返还借款。原告马某的诉讼事实清楚、理由正当、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庭审抗辩权,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马某返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二Ο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马登铸审判员高秉琴人民陪审员罗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明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