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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1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与冯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冯润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601号原告: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南歧北路关塘路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48660508。法定代表人:田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绍运,公司员工。被告:冯润珍,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润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自愿申���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和润达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威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