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但国茜、钟富兆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但国茜,钟富兆,刘廷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申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但国茜,女,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钟富兆,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国胜,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刘廷国,男,汉族,1983年1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再审申请人但国茜因与被申请人钟富兆、一审被告刘廷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但国茜申请再审称,自己与一审被告刘廷国2009年12月25日结婚,此后刘廷国沾染赌博恶习,公司无心经营,双方感情存在严重问题。从2012年10月开始分居,之后自己便到安徽省合肥市工作,双方再无经济往来。此后,双方于2014年9月2日协议离婚。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2月才知自己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才知道有该案件,且该笔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一审被告刘廷国将该笔借款主要用于去澳门赌博及个人享乐。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钟富兆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但国茜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判。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钟富兆与一审被告刘廷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一审被告刘廷国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归还被申请人钟富兆的借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审被告刘廷国向被申请人钟富兆借款时,再审申请人但国茜与一审被告刘廷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再审申请人但国茜认为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而是一审被告刘廷国将该笔借款主要用于去澳门赌博及个人享乐,其提供的新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出具的(2017)川律公证内民字第4959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内容仅仅表明一审被告刘廷国到公证处的情况说明即自述其借上述款后到澳门赌博及其他消费的情况,及其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均不能有效证明一审被告刘廷国向被申请人钟富兆借款后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也不能有效证明一审被告刘廷国将借款款项主要用于去澳门赌博及个人享乐。被申请人钟富兆在一审中要求一审被告刘廷国及再审申请人但国茜归还借款本金276,000元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但国茜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但国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舒治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