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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6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张永与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6820号原告:张永,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孝华,安徽蓝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二环路以北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2601-2605室。法定代表人:陈迎峰,总经理。被告:陈迎峰,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张永诉被告安徽益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70元,减半收取13435元,由原告张永承担。审判员  徐红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