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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上海昌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上海昌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志强,傅建英,蒋国平,张明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住所江苏���南京市。负责人赵传标。被执行人上海昌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胡祖春。被执行人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胡祖春。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傅建英,女,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被执行人蒋国平,女,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被执行人张明昌,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南京办事处与被执行人上海昌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地龙置业有限公司、江苏天禄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志强、傅建英、蒋国平、张明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上海拍卖行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聚和苑3幢7号502室。经公开拍卖于2017年7月26日成交,买受人为李静(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成交价为人民币239,5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天地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聚和苑3幢7号502室的查封,上述房产转归李静(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 湧审判员 朱 伟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