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民初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腊腊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腊腊,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1民初3484号原告:杨腊腊,女,199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坝县。被告:李某。原告杨腊腊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杨腊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腊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腊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腊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吴瑶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