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先敏与王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敏,王淑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918号原告:李先敏,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王淑霞,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胶州市北京路水岸府邸东区,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敏与被告王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敏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淑霞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