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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6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先敏与王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先敏,王淑霞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6918号原告:李先敏,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生,住胶州市。被告:王淑霞,女,汉族,1973年7月12日生,户籍所在地胶州市北京路水岸府邸东区,现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敏与被告王淑霞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先敏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淑霞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先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光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