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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李空城村民委员会、张志兴排除妨害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李空城村民委员会,张志兴,郭焕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4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李空城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石清,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志兴,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郭焕玲,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在执行衡水市桃城区郑家河沿李空城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张志兴、郭焕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2017)冀民申4435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需等待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处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衡水市桃城区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1民终1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赵 健审判员  柳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宝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