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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董宏伟与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宏伟,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16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宏伟,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江苏省泗洪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在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山河路11号。法定代表人:蔡金同,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利军,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思明,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董宏伟与被申请人泗洪县青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青阳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3民终1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宏伟申请再审称,泗洪县青阳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明征收房屋的时间为2008年11月,董宏伟于2010年8月找征收办领导要求买第二套安置房。青阳镇政府只给购买70平方米的半高价。董宏伟的房屋被拆,只有400多元/平方米的补偿,卖给董宏伟的房屋1900元/平方米,折合4平方米才能买1平方米。一审查明宿迁日报上刊登的安置公告写明2012年3月15日不买视为放弃购房,并无依据。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青阳镇政府提交意见称,1.董宏伟的房屋在拆除时已经得到安置。2008年5月,董宏伟所有的位于泗洪县青阳镇洪桥的房屋被拆除,2008年11月13日,董宏伟与泗洪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领取补偿款后购置了安置房。多年之后,因家庭需要又向相关部门申请购买安置房,经协调及领导批准后,以“现行安置房价格购买70余平方米安置房”,由此说明董宏伟提出的要求已经给予答复和处理。2.董宏伟对当时拆迁购买房屋期限是知道的。董宏伟在向建设局提出申请后,已经被告知购买年限是两年,电视字幕、报纸都有公告,董宏伟是清楚的。综上,请求驳回董宏伟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泗洪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2年3月7日在宿迁日报刊登了安置公告,要求选购泗洪县东方花园及黄河小区等安置小区的安置户,于2012年3月15日到安置办安置大厅办理,逾期视为放弃安置。董宏伟申请再审称自己是在2010年8月找征收办领导要求买第二套安置房的,但根据董宏伟提交的泗洪县青阳镇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宿迁市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来访登记卡等证据,董宏伟系于2013年期间方才提出要再行购买第二套房屋的要求,即已经超过了要求购买安置房的时间期限。其次,董宏伟因房屋拆迁事宜与泗洪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后形成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在该协议签订后,董宏伟已经依据该协议取得了约定的拆迁补偿款,至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次,董宏伟二审中认可其名下原有四套房屋,后以每个2000元的价格出让了两个拆迁证,其在有权利购买多套安置房的情况下,只购买一套安置房屋,现董宏伟再要求按照当时的拆迁安置价格购买剩余面积的安置房,无任何事实依据。最后,2013年董宏伟又向相关部门申请购买安置房,泗洪县住房和建设局副局长裴尚在其申请上批示:“请征收办杨主任妥处”,泗洪县征收办公室杨昊主任签注:“经研究并请示常务副县长,同意以现行安置价购买70余平方米安置房,请王修武镇长共商办理”,泗洪县青阳镇镇长王修武以及韩利军共同签名。由此说明,董宏伟提出的要求已经给予答复和处理,董宏伟再行向法院诉请以当时的安置价格购买140平方米的房屋,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董宏伟的再审申请理由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恰当,处理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宏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蕴代理审判员 周 茎代理审判员 韩文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云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