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车淑艳不服被告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西郊公安派出所、第三人刘云杰、刘云霞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淑艳,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西郊公安派出所,刘云杰,刘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2行初47号原告车淑艳,女,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何学坤,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洋,鸡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西郊公安派出所,所在地址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负责人周军,所长。行政负责人张广祥,男,教导员。委托代理人苗金英,男,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西郊公安派出所民警,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第三人刘云杰,女,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第三人刘云霞,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车淑艳不服被告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西郊公安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车淑艳以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区公安分局西郊公安派出所基于治安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态度诚恳,已决定将涉案车淑艳、董某1、董某2、董某3的罚款,及刘云杰、刘云霞、孙某某的罚款均按750元予以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车淑艳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充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车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车淑艳负担。审 判 长 王林英人民陪审员 栾玉芹人民陪审员 金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