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4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刑初6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绰号“果果”,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凤冈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凤冈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5月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9日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嘉县看守所。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公诉刑诉[2017]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间,刘文伦(已判刑)等人在永嘉县乌牛街道东嶂村等地的山上或村里、以及王某甲(已判刑)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寺庄垟村的住宅等地方,召集李某、张某2前、陈某等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由被告人李某为赌场放哨。经查,该赌场每天开设二至三场,每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2016年5月14日至17日间,刘某共抽取头薪累计达人民币10.5万元。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开庭中能供认部分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诉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解称,自己只为赌场放过二场哨。当时是刘某让自己开车送他去赌场,到了赌场后又让自己放哨。刘某经常借自己的车,自己的手机会忘在车上,所以手机的基站会经常出现在赌场附近。经审理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5月期间,刘文伦等人在永嘉县乌牛街道东嶂村等地的山上或村里、以及王某甲位于永嘉县乌牛街道寺庄垟村的住宅等地开设赌场,吸引不特定人员前来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赌场放哨。经查,该赌场每天开设二至三场,每场参赌人数达20人以上。2017年5月9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归案后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供认自己曾二次送刘某到赌场,但自己没有为赌场帮忙。2、同案犯刘某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赌场里放哨的人是由徐某安排,大约每场二、三个人放哨,自己只知道其中一个放哨的叫“果果”。3、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自己在2015年7、8月份开始到赌场里赌钱时,“果果”已经在赌场里放哨,一直到2016年3月份自己回老家之前,“果果”一直在赌场里做事情。自己去刘某的赌场至少有二三十次,去的时候“果果”都在。4、同案犯黄某某的供述,除供认相关犯罪事实外,还供认有一个叫“果果”的男子在赌场里放哨,自己到赌场十几次,每次去“果果”都在。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刘某从2015年的时候就已经在永嘉县乌牛街道附近的山上摆赌场了,自己平常就在乌牛那边玩。刘文伦的哥哥在乌牛河北西路开棋牌室,自己在里边玩得比较多,慢慢就认识了徐某、王某2、“果果”、文某和老二这些人,因为这些人都是刘某赌场里的工作人员,平时也在棋牌室里玩,等赌场要开的时候,就会一起去赌场里。自己偶尔会去赌场玩一下,然后就知道“果果”、文某、老二他们三个人是放哨的,王某2是开车、搬搬桌子什么的,徐某是在场子里看场的。赌场每场基本上有三、四十人,赌注一盘的话平均一下有一万左右。6、证人张某2前的证言,除证明相关犯罪事实外,还证明刘某的赌场里实际操作的人是徐某,刘某负责指挥,一个叫王某2的人在赌场里负责开面包车,搬桌凳和运放哨的人,也负责买赌博用的杂七杂八的东西。有一个叫“果果”的男子以前也是负责王某2的事情,后“果果”在放哨。平常徐某、“果果”、王某2都在赌场里走来走去的,算是在看场子。7、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犯罪记录证明、手机号码话单及基站分析图表,检查笔录,证人陈某、任某、明某的证言,同案犯王某1、徐某的供述,证明本案相关犯罪事实。8、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同案犯及证人指认相关涉案人员的事实。9、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情况和同案犯因本案事实被判处刑罚的情况。10、到案经过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的归案情况和身份情况。对于被告人李某提出自己仅为赌场放哨二场的辩解。经查认为,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李某一直在赌场里帮助放哨,同案犯刘某、黄某某的供述和证人李某、张某2前的证言也印证了该事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长期为赌场提供帮助的事实。被告人李某的相应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结合其有自动投案情节,决定予以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建武人民陪审员 徐玉龙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佳佳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