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三三与彭便才、山西省邮政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三,彭便才,山西省邮政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5民初299号原告:王三三,男,1990年1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宁武县人,现住宁武县。被告:彭便才,男,1961年5月9日生,汉族,现住太原市。被告山西省邮政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并州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宗梁,职务:总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体育路215号。法定代表人:赵林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三三诉彭便才、山西省邮政公司、中国太平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三三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三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郭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瑞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