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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6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新洪与俞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洪,俞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053号原告:王新洪,男,196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红卫,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王新洪与被告俞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俞红卫涉嫌刑事犯罪在押,故本案不宜由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680元退回原告王新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韦海华人民陪审员  楼正康人民陪审员  卢道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叶飘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