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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凤翔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拘留处罚决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凤翔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304行初33号原告靳某某,女,农民,汉族,住凤翔县横水镇。被告凤翔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东海,任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诉被告凤翔县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拘留处罚决定一案中,因原告靳某某未交纳诉讼费,本院催缴后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刘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