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沈建国与盛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国,盛承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160号原告:沈建国,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盛承庚,男,198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沈建国与被告盛承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建国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盛承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建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建国撤回对被告盛承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沈建国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