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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3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如宁与张志波、蒋宏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如宁,张志波,蒋宏伟,韩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3159号申请人郭如宁,男,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新乐小区*号楼,联系电话0被执行人张志波,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大满镇大沟村四社被执行人蒋宏伟,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甘州区大满镇新庙村三社被执行人韩吉龙,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郭如宁申请张志波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如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增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左治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