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4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燕与毛雪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燕,毛雪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4749号原告:赵燕,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被告:毛雪闰,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原告赵燕与被告毛雪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2017年8月14日,赵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燕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赵燕负担。审判员 俞一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