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26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黎明与朱卫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黎明,朱卫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571号原告:刘黎明,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韶元,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朱卫标(又名朱伟彪),男,199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原告刘黎明与被告朱卫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且原告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用,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黎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退还原告刘黎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璐审 判 员  李俊峰人民陪审员  刘德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盛有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