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8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与吴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吴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89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负责人陈红青,职务行长。被告吴正,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直属支行诉被告吴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柏 松审判员 王文雅审判员 徐玉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