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1民初65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定生,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典强,江西智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200910725791。(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杨先林,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九江市星子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定生与被申请人杨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2017)赣0921民初6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定生银行存款3.6万元(账号15×××04);冻结被申请人杨先林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先林相应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定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定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余定生银行存款3.6万元(账号15×××04)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先林银行存款3.6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先林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帅群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海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