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史德生与蓝佩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德生,蓝佩蜞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348号原告:史德生,男。被告:蓝佩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德生与被告蓝佩蜞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因双方在协商,原告遂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史德生承担。审判员  廖中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善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