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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1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冯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175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冯强,男,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1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1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5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5000元。二、终结(2017)川0115刑初24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晋人民陪审员  薛德荣人民陪审员  谢洪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雷 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