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4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亿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亿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4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南京亿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黑墩路旁黑墩营大方砖窑厂院内。法定代表人:郑建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石磊,江苏友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长乐市吴航街道航华路66号。被执行人万永强,1971年9月19日生,浙江省东阳市。南京亿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苏0114民初644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2017年3月3日,2017年7月15日,2017年8月2日对被执行人福建省吴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永强进行查控,其名下并无不动产、车辆信息。银行账户没有足够余额。2017年8月14日南京亿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给付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剩余金额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4民初64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卫方审判员 孙 捷审判员 苏 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