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娟与淄博华联盛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娟,淄博华联盛建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2256号原告:李娟,女,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被告:淄博华联盛建陶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新世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娟与被告淄博华联盛建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娟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娟负担。审判员 于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灵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